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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启财)(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8041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采用拉网的方式猎捕了6只画眉鸟,2019年6月份以同样的方式猎捕了8只画眉鸟,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4只画眉鸟均属鸟纲雀形目鹟科画眉,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方法捕猎野生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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