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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大海)(公开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121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组,住贵州省瓮安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5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中楼梯位置拿着一张渔网、一个网兜,骑摩托车带着捕鱼的网具来到瓮安县***镇***村大桥边,在瓮安河支流雍阳河上游天然水域河道内使用渔网捕鱼,未捕获到鱼类或者其他水产品便被瓮安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查获。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捕涝使用的网具网目为1.7厘米,属于天然水域禁用网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渔网一张、网兜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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