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镇**村*组,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关事项,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0时许,王某驾驶鲁Q0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9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汉台区铺镇刘李营村村口路段时,适逢行人曹某某沿该路斑马线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7日06时26分,曹某某经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0日经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附近未停车让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据此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能积极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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