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0********,*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2022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9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陕E5****号蓝色“五星钻豹”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公路**庄村口时,被合阳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陕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1.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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