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EA****号小型轿车从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流水沟红绿灯往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仁和家园方向行驶,21时36分时,当车行驶至兴仁市**街道**路黄金宾馆十字路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样送检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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