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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贵州******公司工程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号,住独山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小型轿车在**酒店门口即独山县**大道**路口+100米处倒车时,发生其车辆左后部与停驶在公路边的贵J*****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独山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1。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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