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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2********,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已起诉)、郭某某、徐某某等人在金铜国际占用通道并将通道堵住,导致金铜国际小区的垃圾不能正常及时清运,业主反映大,金铜国际的联亿物业公司经理禹某某出面约杨某某等人面谈,要求杨某某等人让出通道,方便垃圾清运,杨某某等人以南长城房开公司没有支付值班费用给当地村民、南长城房开公司没有对拆迁户安置等理由,强行向禹某某索要5400元人民币。

2.2018年10月份,铜仁市碧江区金铜国际泊玥酒店装修占用一楼的平台施工,遭到王某某和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阻拦,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以一楼要打扫卫生为由,向酒店经理王某某强行收取卫生费2000元现金。2018年10月底,泊明酒店老板王某某在金铜国际泊明酒店装修的一楼大厅外墙上贴招聘广告,被王某某和杨某某、郭某某阻拦,以要交广告费为由,强行向王某某索要广告费1500元。

另查明:2018年7、8月份,王某某以门面及住房未得到安置为由,私自安装卷闸门的方式强占符某某购买金铜国际的6号门面。

案发后,王某某等人强行索要的财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郭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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