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菜园子镇**村**屯**组,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南山公馆**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278855********的信用卡。2012年5月5日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308.16元 ,且于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后以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20年3月25日,透支本息合计321942.1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本金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已全部退还本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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