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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村**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2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4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顺市西秀区**冲沿209省道往西秀区**办**山方向行驶,行驶至西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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