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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中午,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称:罗甸县罗悃镇纳闹村大湾(小地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经了解,王某某驾驶(持有E驾驶证)贵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罗悃镇方向往罗妥村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罗甸Y009522728乡道(罗悃至罗妥)6公里500米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苏F****9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将王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结果为156.43/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车辆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梁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572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3/100ml,其具备驾驶资格,且其驾驶的机动车手续齐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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