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体温过高,达不到疫情期间羁押条件,被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及西秀区康复中心拒收,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路与**街路相交附近的“**”服装店,两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该商铺门上的铁链撬断,由马某某窜至店内实施盗窃,王某某在外放哨,盗窃得价值人民币898元的OPPOR9S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食品店,两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该商铺门上的铁链撬断后窜至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得价值人民币1640元的华为平板电脑两台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1日11时20分。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附近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扣押OPPO-R9s屏幕破损手机一部、华为JDN-WO9平板电脑两台,已经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4日王某某家属赔偿“**”食品店人民币200元,“**”食品店店长万某某签具谅解书,自愿谅解王某某。
2020年5月20日王某某家属赔偿“**”服装店人民币2700元,“**”服装店老板吴某签具谅解书,自愿谅解王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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