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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西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电瓶三轮车来到安顺市西秀区民教路36号被害人罗某某家中收购废纸壳时,发现纸壳旁边的背篓里有一个双肩包。趁罗某某不注意,王某某便打开双肩包进行查看,发现里面放有手机和零钱。王某某遂将这些财物倒入自己收废纸壳的编织袋内盗走,并在离开现场后将所盗财物放入三轮车坐垫底下的储物柜中。经查,被盗物品有现金6692.5元、代金券21张、老年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银行存折一本、社保卡三张。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已经被盗财物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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