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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小名:“**”,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号(户籍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号)。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高某某(已判决)未取得国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受雇于高某某,由王某某驾驶高某某购买的白色时代牌小型油罐车(车牌照:冀C****,系假牌照),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气体公司南侧张某某(已判决)非法设置的加油点以每吨7000多元的价格运输销售12吨左右92#汽油,向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西非法设置加油点的刘某某(另案处理)、车某某(另案处理)运输销售“95号汽油”10余吨。高某某销售给刘某某、车某某汽油得款72195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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