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本村。2021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魏某某,男,34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民。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K****8黑色桑塔纳小车到横山区**镇**加油站旁边的**炖肉馆准备吃饭,发现饭店里没人后走出饭店并发现饭店外面也没有人,王某某又来到饭店厨房发现厨房里也没有人。其在走出厨房时看到厨房旁边卧室的门开着,卧室炕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包,于是走进卧室将包打开发现包内放着一沓100面值的现金(8500元),就将其中的一大半盗走,然后走出饭店驾驶其陕K****8黑色桑塔纳小车离开。王某某到了**镇**桥头时数了一下,发现其盗窃了5100元。后来到**镇大酒店吃饭,向老板娘吴某某兑换了2200红包(包括130元饭钱),后又给了其妻子邓某某2100元,将剩余的800元放在其车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退赃给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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