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溪县院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于2020年0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遂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并在当天被遂溪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0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独自驾驶粤******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湛江市麻章区*******路段往广西陆川方向行驶,行经****线****KM+***M遂溪县**镇**村路段时右侧车身碰刮同向由谭某驾驶的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造成谭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遂溪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有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已将97.2万元人民币理赔款划到被害人家属账户,王某某也赔偿给被害方家属5元,并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悔过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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