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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路**小区**栋**室,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其堂弟在罗甸县茂井镇大亭社区布苏村自己家中吃饭饮酒,酒后王某甲驾驶贵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茂井镇大亭社区布苏村往罗甸县县城方向行驶。17时33分许,当王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罗县红高线(红屯至高圩)0公里800米(小地名:罗甸县茂井镇常平)处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查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甲带至罗甸县中一医院并抽取其血液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50.07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车辆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具体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488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7mg/100ml,其具备驾驶资格,且其驾驶的机动车手续齐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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