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村。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上午1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到安顺市人民医院去办事,将电动车停放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东二门诊出口病历科门前的空地上,办完事后准备离开时发现后面有一辆电动车,电动车的前货柜内有一部手机,趁周围无人之际,便将该车货柜内被害人桂某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11元。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王某家属积极赔礼道歉,桂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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