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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永丰)(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都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汽修厂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宁A****6临(正式牌号为陕D****5)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陕西**职业技术学院门前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王某某事发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9.83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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