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2〕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6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1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思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4月28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下午,王某某在自家地里干活时,认为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压倒自己的庄稼,便与成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先上前撕扯成某某,后二人撕打在一起。王某某用拳头打,脚踢等方式造成成某某头部、胸部受伤。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成某某顶部左侧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右侧第4-9肋骨骨折及左侧第6-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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