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DAA***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城思东山庄经乌江三桥往思南县县城南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165公里+800米处(思南县城聚信楼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30.77mg/100mL。
2020年5月11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王某某如是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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