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4********,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农民,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案件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期间,容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相继加入河北保定市高阳县的一个传销组织。容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一职,负责监督管理陈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为了能够有更多的钱购买产品,2017年10月,陈某某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认识张某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后,欺骗张某某表示愿意成为其女朋友。容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冒充陈某某的闺蜜一起实施诈骗。2017年10月14日,陈某某以其弟弟需要生活费为由,骗张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10月17日、18日以生病检查为由骗张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900元。为了继续骗取张某某汇款,10月19日,容某某带着陈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的一家医院,容某某指示陈某某联系张某某,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面谎称陈某某患急性阑尾炎肚子痛无法说话现在医院检查,容某某拿一份假的医院体检报告单让人陈某某发给张某某,并在一旁授意陈某某如何应付张某某,又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继续打电话给张某某谎称陈某某需要动手术,张某某遂分三次共转账人民币8000元。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联系张某某,谎称陈某某手术后需要钱打营养针,张某某又转账人民币2000元,之后联系陈某某,发现接电话的人员不是陈某某才得知被骗,遂报案。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幢楼下被抓获。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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