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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班某某驾驶贵******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5名西秀区鸡场小学学生,从鸡场乡新街出发,沿209省道往岩腊乡三股水方向行驶送学生回家。16时28分左右,车辆行驶至209省道192公里+600米时,因其严重超员被交通民警查获。经查:班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6人。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其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被查获后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给被不起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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