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F****号小型轿车从**村经**红绿灯往**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19分许,行驶至兴仁市**道**路路口50米(小地名:**大酒店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酒安6900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检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研判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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