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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丈夫某某到某某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狗场屯村的家中讨要工钱,某某与某某因是否支付工钱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抓打,田某某见自己丈夫被打,便用某某家放置在碗柜上的瓷碗打某某头部,被害人杨某某担心自己丈夫某某再次被打,便来抢夺田某某手中的碗片,两人在抢夺的过程中致杨某某左脸被碗片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田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359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5月19日20时,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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