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巴西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贵BW****号小型轿车,沿冶金南路从八冶往三块田方向行驶,途经巴西路巴西转盘路段20米时与饶某某驾驶的贵A1****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供述,谅解书等书证,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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