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兴仁市**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贵E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路经**北路往**河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45分许,行驶至**路与**路口150米(小地名:**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田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鉴定,田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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