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E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体育南路沿人民路右转往国土局宿舍方向行驶。00时18分行驶到兴仁市**路**路交叉路口100米(小地名:阳光小区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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