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241987********,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人,现住横山区*******庙附近。2021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6日2时20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陕K1****(注销)白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横山区***路中段行驶时,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山大队民警拦停其例行检查时,该摩托车驾驶人未接受检查,继续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市场内被横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石某某说话带有酒气,经对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10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横山区红十字会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
2021年6月6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有“石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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