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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利杰)(公开版)_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大街**号,现住址河北省滦州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上午9时左右,滦州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滦河东道沿街商铺外溢情况进行清查治理过程中,要求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经营的今日果蔬生鲜店自行收取溢出商品。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将占道经营的商品收回后,因应否清理店门口台阶上商品问题,与执法人员朱海瑞发生争执并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朱某某右侧侧腹部被该店门口货架划伤,左侧肘部及大腿被水果筐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右侧侧腹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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