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智刚)(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5********,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禁渔期内在乌江流域支流蜂王河水域使用渔船将三张渔网安置在河内进行非法捕捞。次日7时许,秦某某收取渔网,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现场清点称量,秦某某捕捞渔获物共计25尾,重量为1.515千克。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秦某某用于捕捞的渔网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