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8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6********,*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现住合阳县**亭**号楼*单元***,2023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5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陕B****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阳县**镇**路“****”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5.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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