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立平)(公开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17号

被告人**,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4036,*族,初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坡**村七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8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21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秦**帮助**村村民雷**在**镇信合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1600元后未将银行卡交还。2021年7月17日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多次从雷**养老补贴卡(信合银行,卡号为2705041101********8228)盗取2700元,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凑整的形式向雷**养老补贴卡、高龄补贴卡充值后盗取992元,所盗钱财全部挥霍,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所有钱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22年4月9日至2023年1月,被不起诉人秦**为**村村民**巧家修电期间,趁胡**出去拿水壶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其养老补助卡和高龄补助卡盗走后,多次从胡**养老补贴卡(信合银行,卡号为2705041101********4758)盗取1600元,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凑整的形式向胡**养老补贴卡、高龄补贴卡充值后盗取1212元。所盗钱财全部挥霍,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所有钱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