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2516,汉族,初中文明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渭城区长陵路********,经渭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2时10分,程*醉酒后驾驶陕DU****号小型轿车沿长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五三零检测线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程*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检验结果为:99.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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