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缪家羊)(公开版)_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租住于马鞍山市当涂县**街道**户籍地芜湖市三山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向*行驶至**小区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