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6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枪外出打猎,在断杉镇木兴村令当组路上被在辖区开展辑枪治爆行动的惠水县公安局断杉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火药及钢珠少许。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