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长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罗某某驾驶贵J4781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威远往惠水方向行驶,20时55分,该车行驶至麻兴线(麻江-兴义)176公里加300米(小地名:刺梨酒庄)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罗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次日将血样送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5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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