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罗学松,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50915761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泉口镇樱桃村大院子组。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学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罗学松、罗强峰之父罗来波与被害人田智婵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打,田智婵将罗来波打伤,因双方系亲戚关系,此事未报案而通过村委会协商处理,但双方为此结怨。2020年9月,罗来波因病死亡。之后罗学松、罗强峰听说田智婵对他人说“将罗来波打了也找不起她”之类的话,故二人对田志婵十分不满。2020年10月30日,罗学松、罗强峰在德江县泉口镇先洋村子房沟组公路上遇到田智婵,二人上前质问田智婵为什么到处说闲话,并发生争执。罗强峰率先殴打田智婵,将其推到在地,田智婵准备起来还击罗强峰,罗学松见状先用手打了田智婵两耳光,后用脚又踢了田智婵腰部几脚,二人继续殴打田智婵。因旁人劝解二人停止继续殴打。当日田智婵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智婵之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田智婵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罗学松、罗强峰主动支付了医疗等费用。经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亲属对罗学松、罗强峰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罗强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强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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