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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家雄)(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影山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2时36分,被不起诉人罗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0P50C号小型轿车,由独山县影山镇方向行经G210国道往独山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包南线2968公里1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罗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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