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帆)(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93********,汉族,专科学历,陕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8时49分,被不起诉人罗某驾驶车牌号为陕F90***号小型客车(载一人,赵某),沿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由北向南机动车快车道路段行驶至6号信箱门口路段时,逢行人司某某步行在该路段由东向西斜插横过道路过程中发生碰撞,致司某某当场死亡。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在夜间能见度一般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并缺少对路面动态情况的观察,遇行人司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时未减速避让是构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此认定罗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司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投案,拨打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事后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该罗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