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1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泉口镇某某村某某组。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罗某、罗某某之父罗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打,田某某将罗某某打伤,因双方系亲戚关系,此事未报案而通过村委会协商处理,但双方为此结怨。2020年9月,罗某某因病死亡。之后罗某某、罗某某听说田某某对他人说“将罗某某打了也找不起她”之类的话,故二人对田某某十分不满。2020年10月30日,罗某某、罗某某在德江县泉口镇先洋村子房沟组公路上遇到田某某,二人上前质问田某某为什么到处说闲话,并发生争执。罗某某率先殴打田某某,将其推到在地,田某某准备起来还击罗某某,罗某某见状先用手打了田某某两耳光,后用脚又踢了田某某腰部几脚,二人继续殴打田某某。因旁人劝解,二人停止继续殴打。当日田某某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之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田某某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某、罗某某主动支付了医疗等费用。经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亲属对罗某、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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