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勇,曾用名罗某录,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3670,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勇加入侯某勇、施某八、杨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诈骗团伙,在安顺市西秀区雅丽君安大酒店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中罗某勇作为该组织底层成员,在侯某勇、施某八等人的领导下,以“某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艺公司)员工名义,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向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助代为销售古玩藏品,再以收取网络店铺注册费、店铺升级费、藏品鉴定费、交易行程质保金等名义骗取被害钱款。2020年5月6日,罗某勇在安顺市西秀区雅丽君安大酒店内被抓获归案。经查,罗某勇参与其间,该团伙其他人员共计诈骗赃款人民币1659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加入该团伙的时间较短,且在此期间内并未直接诈骗既遂,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勇案发前并未前科劣迹,到案后如斯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期间潜心改造,悔罪态度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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