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兴宁市**城**,**,户籍地:兴宁市**镇**村**号,现住址:兴宁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7时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粤MF****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25线兴宁市**路**村**路段,进入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从右侧小路口驶入**线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自行车及陈某某倒地。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当天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一方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8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属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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