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白色越野车搭乘郑某某由独山县沙塘安置区往独山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李记集团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的情况。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5mg/100ml。2021年1月28日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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