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罗甸县**镇**街**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罗甸县**镇**市场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干货店(****酱醋酒)购买辣椒时,趁张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电子秤旁的一部红色vivo牌X23手机(手机串号:862754042904093)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盗手机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2188.0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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