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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4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罗甸县**镇**大道旁边的**天然石材加工厂工地上,发现有两台潜水污水泵弃置于道旁(品牌:无,型号:WQ100-10/7.5),便于当日邀约何某某、王某某到罗甸县**镇**大道旁边的**天然石材加工厂工地上将两台潜水污水泵盗走,将盗得的两台潜水污水泵拿到**镇**家园背后的一废品收购站卖得338元,三人将卖得的338元赃款进行分赃。经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盗走的两台潜水污水泵价值为8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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