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2001********,布依族,高中在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路**号,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其朋友罗阿果在罗甸县龙坪镇明珠广场吃饭喝酒,酒后罗某甲驾驶贵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龙坪镇盛世龙泉往新客车站方向行驶,2020年01月01日0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龙坪镇大关路与城北路路口10米处时与五金建材城方向往明珠商贸城方向行驶的贵J****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贵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罗某甲及乘坐人罗阿果、罗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案后,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罗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罗某甲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经对罗某甲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21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车辆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具体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王某某、罗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001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其系在校学生;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不严重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罗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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