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31岁,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号,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需要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晴隆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0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SJ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晴隆县**镇**经**线往晴隆**站方向行驶,21时38分,行至**线上(晴隆***)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6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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