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70年12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区**镇**村**组,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因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陈某微信聊天内容暧昧,便电话邀约陈某到安顺市平坝区**镇**村**桥处解决事端,陈某到场后,肖某对陈某进行谩骂并用拳头将陈某右眼部位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2日,肖某与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肖某取得了陈某的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肖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肖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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