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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7时,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社区**村**巷**号至**巷**号中间的巷子内,因小孩打闹矛盾,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产生口角,钟某某动手打肖某某,随后钟某某与肖某某母亲发生争执,肖某某见状上前用拳头猛力击打钟某某面部,后双方被拉开。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社区**新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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