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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俊)(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4日7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豫SK****轻型厢式货车沿固始县固陈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蒋集镇牛庙村徐岗村交叉路段时,与丁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致丁某某受伤,后胡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丁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与受害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减轻、从宽情节:

法定情节: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酌定情节: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被害人的救治、配合调查工作,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刑事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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